2005年12月22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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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伤残折羽的“小天鹅”

  桑兰第二
  朱■母亲收拾完家务送女儿朱■去黄埔区佼佼艺校习舞,母女俩特别开心,一路上又说又笑,不知不觉到了艺校。这是2002年7月24日8点30分,舞蹈老师顾亚琴开了大门,让学员们进课堂做准备活动,压腿、踢腿、下腰、劈叉等。朱■母亲因单位有事,没看女儿训练就离开了学校。
  顾老师见大部分学员到了,便安排学员分组练习“拿顶”动作,要求学员双手撑地倒立。
  朱■和李某、姜某、朱某等七八个小朋友分在第一排,先做“拿顶”动作的复习。由于这一动作已做过多次,学员们个个熟练地完成了第一套动作,顾老师逐一纠正学员的姿势。
  这时,朱■突然感觉自己支撑不住,便说:“顾老师,我坚持不住了。”顾老师因离得较远,没听见。朱■咬着牙又坚持了一会儿,随即摔了下来,人躺在地板上,脚搁在更衣箱上。小朋友见此情景都嚷起来:“顾老师,顾老师,朱■摔下来了!”
  顾老师闻讯奔了过去,见朱■躺在地上不动,问:“你怎么不翻上去呀?”
  朱■说:“我摔下来的,大腿酸溜溜的有点痛。”
  顾老师一点没想到事情的严重性,像往常一样鼓励她:“小伤不要紧的,继续练习。”说着把朱■扶立起来。朱■咬咬牙又翻了上去。这时,她觉得腰部像针刺般疼痛,身子左右晃动,在一旁观看的家长们都惊叫起来:“歪了!歪了!”顾老师见状即将朱■抱了下来,说道:“朱■,站起来活动活动。”
  可朱■却怎么也站不起来,只是躺在地板上哭泣。顾老师将她抱到边上的椅子上坐下,朱■双手扶腰说疼得厉害,坐不住。顾老师找来一条席子让她躺下,又替她盖上一条毯子,叫来卫生老师。卫生老师稍微检查了一下,劝说道:“休息一下就会好的。”又向朱■要了她爸的手机号码,打电话去了。
  一小时后,朱文清匆匆赶来,抱起女儿朱■到老西门地段医院看急诊,此时的朱■疼痛难忍,黄豆般的汗珠像雨点似地滚落下来,医生建议急转送上海市第九人民医院诊治。九院医生经认真诊治,结论为:急性脊髓损伤伴双下肢完全性截瘫。朱文清听到结果,仿佛五雷轰顶,顿时瞠目结舌,半晌才喃喃自语:“桑兰第二?”“是的,桑兰第二”,医生肯定地说:“她将完全失去生活自理能力。”

  协商不成
  伤残改变了朱■,也改变了这个家庭。朱■双下肢截瘫,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无法正常到校学习而退了学。此后,朱■再没有了欢笑和朝气,这个家也失去了往日的欢笑和温馨。为了服侍病中的女儿,其母亲被迫辞去了工作;继而,作为父亲的朱文清也因忙于联系日常求医、处理善后事宜等,不得不辞去原本不错的工作。
  为了医治朱■的病,夫妻俩整天四处奔波,寻医问药,跑遍了沪上各大医院,希冀奇迹在女儿身上出现。然而医生的回答几乎千篇一律:奇迹不可能出现。
  应该说,黄浦区青少年活动中心和佼佼艺校的领导对这一事件十分重视,出于对朱■小朋友的关心和对朱家的同情,先后为朱■支付了医药费13000多元;朱文清还以给朱■治病和生活困难为由,从2002年7月至2003年7月的一年间,以借款的形式先后10余次向佼佼艺校借得人民币12万余元。
  此后,校方主动向朱文清提出,希望通过协商一次性了断。但面对朱文清开出的高达百余万元的赔偿金,艺校认为要价过高无法接受。协商不成,最终艺校拒绝再为朱■提供医药费用和借款,建议朱文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提起诉讼
  在朱■事故发生一周年之际,邬华良律师受朱家委托正式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黄浦区佼佼艺校和黄浦区青少年活动中心告上法庭。邬律师在起诉状中提出:被告训练场地缺乏安全措施,被告方工作人员未尽看护职责,管理不当,致使原告朱■在训练中受伤,造成终生残疾,应负赔偿责任。为此,诉请:
  判令被告佼佼艺校支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30万元。
  被告律师在答辩时提出,“拿项”是学舞蹈的一个基本动作,是不会造成危险的,原告的伤残与练舞时摔倒没有因果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鉴于被告有异议,原告代理律师提请法庭对原告伤残的因果关系及伤残等级和护理时间等作出司法鉴定。
  法院于2003年10月14日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
  鉴定中心鉴定结论:被鉴定人朱■于2002年7月24日在学习舞蹈倒立时摔倒在地上,后出现双下肢瘫痪,大小便失禁。此次练舞时不慎摔倒与其脊髓损伤并出现截冷、大小便失禁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目前状况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的一级伤残,需终身大部分护理,营养时限拟为6个月。

  校方无辜
  司法鉴定报告作出后,黄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第二次公开审理。
  法院出示了司法鉴定报告,要求双方质证,被告律师对鉴定结论无异议,强调指出是朱■的“不慎摔倒”与伤残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被告方没有过错,与朱■伤残也没有因果关系。接着被告律师继续举证:1、暑期培训教案。证明佼佼艺校对暑期培训制定了严格规范的教案。2、舞蹈训练场所照片。证明佼佼艺校舞蹈训练场地明亮、宽敞,完全符合教学标准。3、两份经公证的证人证言。经上海市黄浦区第二公证处公证的两位学员家长证言说:“那天做拿顶动作时,我的女儿与朱■排在第一组,朱■在第五个位置上……当时,顾老师叫小朋友依次翻上去,朱■先翻上去了,顾老师便走到后面两个小朋友处,我们发现朱■手有点发抖,接着她支撑不住,头着地,两只脚慢慢滑下来。这时,有小朋友叫了起来,顾老师马上回身走到朱■处,将她扶起来……”另一位家长还补充道:“朱■小朋友来之前身体本身不好,否则不会刚刚开始做动作就会发生发抖的情况。”被告律师认为,佼佼艺校的教学设施是合格的,教学是按照教案计划进行的,两位家长作为目击证人见证了艺校无过错,教师尽到责任,而过错的是朱■自己身体不好、不慎摔倒。

  后发制人
  被告律师发言完后,审判长问,原告代理人有没有新的代理意见。
  原告律师针对被告的意见,主要澄清了两个关键问题——
  “拿顶”有无危险?被告方在庭上口口声声说“拿顶”是基本动作,是没有危险的,是不需要保护的。请问:没有危险怎么会发生原告半身截瘫的严峻事实。
  被告有无过错?被告方表示自己是严格按照教案开展训练的,因此,没有任何过错。原告律师确认被告提供的教案是真实、客观的。然而,被告的过错恰恰是违反了该教案的规定。
  首先,教案从便于教师保护学生出发,规定“拿顶”动作4-5人为一组,而艺校当时安排一组是7-8人。被告提供的两位证人证实,原告朱■排在第5位,姜智怡在第6位,后面还有一两个小朋友,说明被告在编组人数上已经违反了教案。
  其次,教案规定:“拿顶”动作必须“在教师的保护下依次完成和着地”。可见,“拿顶”不但需要教师保护,而且很明确地规定了保护的内容和范围:“依次完成和着地。”“依次”也就是一个一个地保护,“完成和着地”是指保护的过程和保护的范围,而且要保护学员完成动作后双脚着地。
  本案中教师违反教案规定,没有尽到保护责任。原告说自己坚持不住了,喊老师,老师离得较远,没有听见。被告承认听到其他小朋友叫“朱■摔下来了!”教师才闻讯奔过去。被告提供的两位证人作了相同的证言。
  教案是被告提供的,“拿顶”动作需要依次保护是教案规定的。被告表示教学是严格按照教案进行的,却又说“拿顶”训练是不需要保护的。可见,被告的过错是违反教案规定,丧失保护职责。被告的行为还违反《上海市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学校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同时,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胜诉获赔
  上海市黄浦区法院近期对此案件作出了民事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朱■付费在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佼佼科技文化艺术进修学校中学习舞蹈,被告理应对原告朱■在学习舞蹈时的安全负有保护义务。朱■系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受伤时所作的“拿顶”动作是带有一定危险性的动作,因此被告佼佼艺校对原告朱■的受伤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应根据过错程度、后果、情节等综合予以确定。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佼佼艺校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以及伤残补助费的诉请应予以支持。但具体数额应综合被告过错程度及原告的伤残及司法鉴定结论予以确定。其中,护理费、营养费应参照司法鉴定认定的需终身大部分护理,营养费6个月予以计算。原告要求赔偿营养费、医疗费、交通费并无不妥,依法予以支持。护理费以50年限参照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每月人民币570元计算。伤残用具费,以原告残疾所需轮椅每辆人民币960元为赔偿标准,至70岁止需换12次。伤残补偿费计算20年,每年人民币8868.19元,对于原告要求赔偿误工费的诉请,因本案误工费即原告护理费,不应重复计算。对于原告所述的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情,应结合原告的伤情及被告的过错酌情确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佼佼科技文化艺术进修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朱■医疗费人民币36718元,营养费人民币1622.40元,交通费人民币1561.60元,护理费人民币273600元,伤残补偿费人民币141891.04元及精神损失费300000元,计485393.04……
  一审判决以后,双方都没有上诉。
  此案判决后,《截瘫儿童兰兰获赔49万元》《6岁女孩难再飞扬》媒体纷纷报道一审判决的内容。
  后来,朱文清拿到了48万余元的赔偿款,佼佼艺校撤回对朱文清追回12万余元借款的起诉,以示对朱■小朋友的爱心。